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1170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忠飘。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4月27日被羁押,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3)1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忠飘犯抢劫罪,于2013年8月15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东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忠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付忠飘伙同“阿标”、“高个”(后两人均另案处理)经商量后窜至东莞市
厚街镇河田市场附近一新建马路伺机抢劫。见被害人李某某经过上述路段,付忠飘三人即上前合力将李按倒在地并殴打李,后搜走李身上的一部诺基亚3100手机(价值125元)、一块手表(约价值50元)。得手后,付忠飘等人逃离现场。后付忠飘被闻讯赶来的治安员抓获,当场在付身上缴获涉案手机。破案后,已将缴获手机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忠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潭某某、方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涉案财产价格核定表,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被告人付忠飘的供述及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忠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忠飘犯抢劫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付忠飘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付忠飘结伙抢劫他人财物,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没前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有据,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忠飘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7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茂华
代理审判员 余 弦
人民陪审员 李海娣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燕平
叶蓁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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