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是否有权代替子女处分财产?

父母是否有权代替子女处分财产?

  

案情简介:lH9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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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甲、张乙本系同胞兄妹。1986年11月25日,张父因病去世,留有某村北正方四间。1987年12月,张母再婚,张乙随母再嫁,搬离本村,因张甲是男孩儿,张母再嫁后,张甲一直居住在原院落内随奶奶宋某一起生活。1992年初,张母离婚,因其患病,张甲将母亲接回自己家照顾。1996年8月,张甲奶奶宋某去世。同年,张甲在自家院落内兴建西厢房两间。2001年3月3日,张母因病死亡。2006年,张甲在自家院落内北正房东侧接建过道房一间、建南房四间,花费3万元。张乙认为父亲去世时房产并未分割,且哥哥张甲在2006年建房时,母亲宋某亦有出资,遂将张甲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父亲留下的遗产,确认上述院落产权与张甲一人一半。lH9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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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张甲辩称,张父去世后,因母亲改嫁, 1987年12月29日,母亲已经与奶奶和几个叔叔就父亲遗产进行了分割,确定争议房屋及院落均归自己所有,母亲及妹妹张乙带走家中财产2万元,且建西厢房时,张母已经生病,没有能力支付建房款,故不同意妹妹张乙的诉讼请求。lH9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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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过程中,张甲的四位叔叔出庭作证,均表示,在其兄长张父去世以后,1987年12月29日,应张甲母亲之约,四人及张父、张母及张甲奶奶在该院落内就继承问题进行协商。协商结果为,因当时张乙年幼,且是女孩,随母亲一起生活,张甲是男孩,与奶奶宋某一同生活。该院落及院落内房屋作价4000元,张甲父母存款共22 000元,以上家庭财产共计26 000元,其中13 000元为张母个人所有。张父遗产为13 000元,继承人为张甲、张乙、张母及宋某。张某自愿将所继承的遗产份额赠与张甲,故张甲分得四间房屋及所属院落及现金2000元,张母及张乙各分得遗产折价款3500元,后张母带着张乙及现金20 000元改嫁。此外,张甲还提交了他人证明,证明1996年建西厢房系其个人出资,与其母没有关系。lH9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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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述证人证言,张乙并不认可,但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反驳。lH9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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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合法的财产权。根据张甲提供的证人证言可以确认,1987年张父去世后,争议的正房四间及院落经继承分割,该房屋及院落的所有权已全部归张甲所有,张甲享有该房屋及院落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利,其于1996年所建的两间西厢房及2006年所建四间南房及过道房应亦归张甲所有。对张乙认为1996年建西厢房有其母出资的诉讼意见,因其未向法庭提交充足有效的证据,其意见不予采信,并据此判决驳回了张乙的诉讼请求。lH9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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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lH9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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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遗嘱,遗产怎么分lH9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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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丈夫意外去世,张母与婆婆和小叔签订了协议,便带着女儿张乙再嫁。二十年后,张乙认为当时父亲留下的祖宅也有自己的一部分,于是起诉哥哥索要遗产,到底有没有道理呢?lH9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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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对于遗产的处分有三种情况,分别是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生下留下遗嘱或是签订遗赠抚养协议,都是行为人依法处置自己财产的行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那么被继承人生前签订的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都是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的,其效力要高于法定继承。本案中,张父是意外过世,生前并没有留下遗嘱,依照法律的规定,这种情况下是要发生法定继承的。张父和张母作为夫妻,两人共有的共同财产毫无疑问其中一半应是属于张母的个人财产,剩下的一半才是张父留下的遗产。我国法律规定,遗产继承人分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此外,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lH9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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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作为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张父母亲、张母及张甲、张乙兄妹都均等地分到了张父的遗产,张乙起诉争要的祖宅实际上已经在分配之前作价算进了遗产总额中,除非当时对房屋的作价存在欺诈或显失公平等情况,否则法律是不会对其进行干预,张母再嫁时,带走了属于自己和张乙的那一部分遗产,而张父的母亲又明确表示自己的那一部分遗产赠与给了张甲,因此按照协议的约定,张甲理所当然取得了祖宅的所有权,在此基础上的拆迁补偿也就与张乙无关了。lH9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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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代替子女处分财产是否有效lH9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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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张乙表示在母亲与叔叔等人签订协议分配父亲的遗产时,自己尚在年幼,根本无权参与意见,但实际上,这并不是自己的本意,因此提出母亲与叔叔等人签订的与张父遗产有关的协议无效,对此,法律又是怎么规定的呢?lH9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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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除有特殊情况,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是其父母,父母应当履行对其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因在法律上未成年人尚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还不能完全自主地处分自己的权利,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父母是可以代其行使处分权的,但是,这种处分权并不是没有约束的,其前提应该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例如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财产的保值和增值等,如果其不当处分导致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是要依法对该未成年人进行赔偿的。lH9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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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张母在再嫁之前与其婆婆等人就张父的遗产分配做出了约定,其中,对于张乙应当继承的份额,也作出了约定,作为张乙的法定监护人,张母是可以代替张乙对遗产的继承做出有利的决定的。张父留下的1.2万元遗产,张母出于生活的考虑,代替张乙选择了现金,而不是房产,是符合当时的情况的,并没有损害张乙的继承权,因此多年后,张乙是无权以“当时自己年幼”为由,否认遗产继承协议的效力的。如果当时张母在签订协议时,出于心疼儿子等其他原因,代替张乙放弃了继承遗产的权利,那么类似于这样的损害张乙合法权益的处分行为,张乙才可以主张无效。张母带走了自己及女儿应得的遗产,其份额在当时的情况下衡量,是完全公平的。如果张乙认为事后属于自己的那部分遗产并没有花在自己身上而是被其母挪作他用,也应当向其母亲主张权利。lH9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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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父母处分子女的财产,完全是要在法定范围内的,是有约束原则的。实践中,不少父母出于限购或是避税等各种考虑,将购置的房产直接登记在了未成年的子女名下,殊不知,这样做的法律风险是很大的。在法律上,将购置的房产直接登记在未成年的子女名下,就属于法律规定的赠与行为,如果房产已经登记,则赠与行为已经完成,这时,被登记的未成年人就是房屋的法定所有权人,享有对房屋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等全部权利,而其父母等长辈,除非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如其遭遇生病或是出国等重大事情,需要用钱,才可以代替孩子出卖其房产,而且出售房屋的所有款项,也必须全部用于抚养未成年人。如果父母将卖房款挪作他人,如果未成年人日后提出异议,父母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实践中,父母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事后家中发生变故,如生意上急需资金周转、未成年人祖父母生病急需用钱等,因遭到夫妻中另一方的反对无法交易诉至法院后的例子,并不鲜见,而这些案件,法院一般都会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判决父母非因未成年人的利益不得随意处分未成年人的房产。因此,家长们在给孩子买房时应慎重考虑,避免日后引发纠纷。

2015-12-22 10:24:40 浏览:

本栏目:深圳前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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