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危险驾驶案

李某某危险驾驶案

 

2013年5月5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AXXXX号“沃尔沃”牌黑色轿车沿郑州市科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XW013号路灯灯杆处时,与前方王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豫AXXX面包车尾随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经抽血检验,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24.8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FUb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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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血醇检验报告单、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提请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FUb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李某某行为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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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FUb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量刑。FUb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亦可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李某某造成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且驾驶机动车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从重处罚。关于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经查属实,予以采纳。FUb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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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10:24:4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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