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缴费、高保障,工伤保险千万不能少

低缴费、高保障,工伤保险千万不能少

  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本市就开始建立工伤保险制度,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由用人单位缴费,职工不缴费。但从海淀法院审理的涉及工伤赔偿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近七成的用人单位未给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在工伤事故高发的建筑行业尤为普遍。
工伤职工:没有工伤保险,二次手术都做不了。
小王在一年多前入职某建筑劳务公司,某建筑劳务公司未为小王缴纳工伤保险。小王在施工中被高空掉下的砖块砸中头部。手术治疗后,小王出院回家继续休养,还需要二次手术。之后,小王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但双方就工伤赔偿始终无法达成协议,某建筑劳务公司不愿再支付后续手术费。“我也是迫不得已,才申请劳动仲裁告公司的。”小王在法庭上说道,“公司没给我上工伤保险,也不支付我各项工伤赔偿,现在我连二次手术做不了。”为此,小王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十余万元。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没有说的那么容易。
“不是我公司不想给工人缴纳工伤保险,实在是缴纳工伤保险没有说的那么容易。”某建筑劳务公司在法庭上说,“我公司是外地企业,要想在北京缴纳工伤保险,办理手续很麻烦;我公司还是建筑劳务公司,工人流动性很大,缴纳工伤保险很难办。”某建筑劳务公司进一步表示,小王动辄索要十余万元的工伤赔偿,在没有工伤保险基金分担支付的情况下,这些钱全要公司出,确实很困难。
最终,法院支持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工伤保险低缴费、高保障,千万不能少。
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用人单位是外地企业或者企业性质而免除。早在2004年9月1日起实行的《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就规定,外地注册的用人单位未在注册地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应当到生产经营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外地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同时,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分为0.5%/1%/2%三档,相对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比例较低;工伤职工因此能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则较高,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工伤的伤残津贴、五至十级工伤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一方面使得工伤职工得到很好的保障,另一方面使得用人单位减少了很大负担。
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按照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费用。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企业缴纳工伤保险的意识不强,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较为普遍。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工伤职工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有的甚至连工伤医疗费都无力承担。用人单位由于一力负担全部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压力骤然增加。此外,考虑到工伤职工后续可能还会发生治疗费用,双方往往就工伤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此,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才是双赢。JWG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5-12-22 10:24:4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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