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案

保险合同纠纷案

 

原告谢某与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E61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告谢某,女,汉族,198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E61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委托代理人罗学德,四川上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E61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高升桥东路1号长城金融大厦。 E61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法定代表人韩某,职务总经理。 E61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委托代理人卢某,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特别授权代理人。 E61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委托代理人吴某,女,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一般授权代理人。 E61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告谢某与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09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窕的委托代理人罗学德,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某、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61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告诉称,2008年11月,原告在被告处为原告所有的川A2G701号车购买了交强险、车俩损失险等保险,保险期限为2008年11月23日至2009年 11月22日。2009年1月26日,原告驾驶该车由荣丁镇方向往马边县城方向行驶,行至103线282公里处时,因轮胎爆裂造成所驾驶的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通知了被告,并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而被告迟迟不对原告的车辆理赔。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理赔车辆损失52 7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61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出事时,驾车人为一陌生男子,原告虚构了事故发生的原因。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事故发生时,驾车人是本案原告或其他合法驾驶人时,被告才应予以理赔。由于原告在事故发生时并不是车辆驾驶人,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E61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告谢窕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出示了以下证据材料: E61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1、谢某的身份证、驾驶证,被告的工商信息,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 E61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机某车登记证及行驶证,证明事故车辆属原告所有; E61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3、保险单两份,分别证明原告为其所拥有的车辆向被告购买了车辆损失险、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E61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4、 2009年2月7日,马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的主要内容为,2009年1月26日,谢某驾驶川A2G701号车由荣丁镇方向往马边县城方向行驶,23时30时许,行至103线282公里处时,左前轮胎爆裂,方向失控,造成川A2G701号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的损失 46 888元由川A2G701车方承担。 E61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5、索赔申请书。证明原告于2009年1月27日向被告主张索赔。 E61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6、东风本田汽车特约销售服务店结算单、乐山安捷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发票。证明原告因维修车辆所发生的费用为52 700元。 E61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为支持其辩称理由,向法院出示了以下证据材料: E61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1、监控录像。 E61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录音资料。载明的主要内容为,原告在事故发生后的五分钟左右即通过电话向被告报案,在报案中,原告向被告陈述了其是事发时的车主及驾驶员。 E61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3、索赔申请书,说明原告进行了保险索赔申请。 E61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4、2009年2月5日,被告公司员工向原告所作的询问笔录。载明的主要内容为,事故发生后,原告即向交警及被告通过电话作了报警,事故时,车上只有原告一人,该车由原告独自一人驾车,其报警时是使用的原告的丈夫的电话报的警;交警未出现场。 E61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用上述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驾车人并非为原告。 E61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5、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被告用该证据说明,该证明的内容与监控录像及询问笔录所反映的事实是矛盾的,该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不具有真实性。 E61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6、被告所出具的机动车辆保险定损报告。被告用该证据说明,本案事故车辆的轮胎并非为破裂。 E61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对原告所出示的证据发表了如下质证意见,对原告所提供的索赔申请书及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认为事故发生时,并不是原告在驾车,对其他证据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发表了如下质证意见,对监控录像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该监控录像不具有证明力;对被告所提供的询问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这两份证据的证明力提出了异议,认为该两份证据中不能证明事发时,车辆非为原告所驾驶;对于被告所出示的录音资料,因属于被告没有征得原告的同意而录音,故该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E61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本院对原被告双方所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证,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因被告对其真实性并未否认,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所提供的监控录像,由于该证据不能证明事故发生时非为原告本人驾车,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所提供的录音资料,由于该证据能与马边彝族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被告对原告所作的询问笔录、索赔申请等证据能相互印证,证明事发时为原告在驾驶车辆,故对录音资料,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被告以机动车辆保险定损报告,说明本案事故车辆的轮胎非为破裂,对于该说法,因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 E61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经审查查明,2008年11月5日,原告在被告处为原告所有的川A2G701号车购买了交强险、车俩损失险等保险,保险期限为2008年11月23日至 2009年11月22日。2009年1月26日,原告驾驶该车由荣丁镇方向往马边县城方向行驶,行至103线282公里处时,因轮胎爆裂造成所驾驶的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通知了被告并立即向马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予以了报警,被告于次日向原告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2009年2 月7日,马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向原告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原告在驾车至事故发生地点时,“左前轮胎爆裂,方向失控,造成川A2G701号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的损失46 888元由川A2G701号车方承担”。该事故车辆经被告进行了定损,经乐山安捷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事故车辆进行修理,共产生车辆损失费52 700元。事后,被告一直拒赔。 E61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并无证据能证实,事故发生时事故车辆非为原告本人驾驶,也无证据能证实事故发生时是无合法驾驶资质的他人在驾驶,而现有证据能证实事故发生时是原告本人在驾驶,原告属于有合法驾驶资质的驾驶员(其在事故发生时及发生后,均向保险公司作了一致的陈述,事故时是原告本人驾车,马边彝族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所作的交通事故证明亦对此作了认定)。故被告拒接理赔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61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某支付保险金52 700元。 E61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61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本案案件受理费560元,由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 E61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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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10:24:5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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