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商业保险,还是强制保险?

是商业保险,还是强制保险?

  刘先生在2005年为自己的车辆投保了1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期内,刘先生驾车撞了横穿马路的行人,交通队认定刘先生对交通事故不负责任。但是刘先生还是向横穿马路的行人赔偿了医疗费1万元,于是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强制第三者责任险的规定对此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刘先生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保险,刘先生对交通事故不负责任,所以拒绝了刘先生的索赔要求。刘先生见索赔不成,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强制第三者责任险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按照现行规定,车辆在2007年6月30日之后,必须投保强制第三者责任险。但是在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法》实施之后到2007年6月30日之间的这段过渡期内,车主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应该如何认定呢?

依据相关规定,在过渡期内,如果机动车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所称的“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而未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6万元责任限额内,按照无责赔付原则处理;6万元责任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有责赔付原则处理,即按照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来确定赔偿数额。

以刘先生的案件来说,刘先生即在过渡期内投保了10万元商业性第三者责任险。法院最终依据上述原则对案件进行了处理,判决保险公司在6万元内按照各种保险的赔偿限额对刘先生进行赔偿。nRB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5-12-22 10:25:1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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