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4年9月30日晚18时许,林某某驾驶小轿车沿龙潭花园街道由北向南行至XX派出所附近,越中心双黄线行至路左过程中,适遇无机动车驾驶证的崔某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沿此路段由南向北行至此处,措施中崔某连人带车摔倒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崔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X大队随即将林某某刑事拘留。
案情分析:
唐凯律师接受林某某父亲的委托,来到栖霞看守所会见林某某,了解案情并积极与交警X大队进行沟通,三日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下来,认定林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根据相关规定,林某某将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关重大,唐凯律师向上一级机关提供了异议申请书要求复核并申请做相关的痕迹鉴定,经过东南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林某某的车辆没有和崔某的摩托车发生碰擦,崔某仅可能是因为林某某车辆超过双黄线造成惊吓后措施不当而摔倒,并且交警队对于崔某的摩托车的制动也进行了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审判结果:
最终上一级机关变更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林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这样一来,林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免除。林某某及其家属很满意,对唐凯律师表示感谢并委托唐凯律师继续作为林某某的代理人出庭民事赔偿。现此案正由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理当中。
律师箴言:
对于普通程序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三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这是您的权利,不要担心可能不会改变而不去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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