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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行人受伤的赔偿
近期,
某工程发包方将电路改线工程承包给仓山区一家工程公司施工,工程由挂靠在该工程公司的一支施工队负责。张某某是这支施工队的负责人。在未得到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施工队就开始路面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他们没有在施工现场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后不久,市民郑某某驾驶摩托车经过施工现场,连车带人撞上了施工队堆放在路面上的水泥块,郑某某摔伤进了医院。
2015-12-22 10:25:3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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