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系山东某高校在校大二学生。2014年11月,徐某某父亲收到公安机关的拘留通知书,称徐某某因犯抢劫罪被拘留。徐某某的家属感到震惊,因为徐某某一直是一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家属感到不可思议。但此时,徐某某被羁押于看守所,家属不允许会见。后,徐某某的父亲找到我所刘纯清律师,并委托刘律师为其徐某某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之后刘纯清律师在第一时间到达看守所会见了徐某某。经过会见了解了案件的基本事实。2014年9月中旬一晚,徐某某因与室友、女朋友闹别扭,心情差,在学校周边的小路上散步。在路上吓唬一临校女生,女生尖叫并用手抡徐某某,手机掉地上,徐某某起了贪心将手机捡起来就跑了。之后,2014年10月中旬,在同样的地点又有两次吓唬女生的情况,但没有抢任何物品。2014年 11月,还是在同样的地点,临校两位女同学经过此地,徐某某在其前面行走,其中一名女生说:“帅哥,回头”说了三次,还哈哈大笑。本来心情不好的徐某某被激怒了,假装系鞋带,等两女生走到跟前,徐某某朝刚才说话的那位女生踹了一脚后扭头跑了。那位女生开始在后面骂脏话,徐某某被她的脏话刺激,又返回,女生继续语言刺激徐某某,徐某某又踹了女生一脚,顺手拿出上课的小刀,摁住女生的头骂。徐某某觉得还是不解气,遂又说让女生给他钱,女生不给,说:“你弄死我吧”,后徐某某说:“不给钱就脱你衣服”,女生拿出20元钱给了徐某某,徐某某拿了钱就跑了。
了解基本案情后,刘律师立即赶往办案机关,与办案机关沟通,办案机关介绍案情后,称像他这样构成抢夺罪和抢劫罪,不可能获得取保候审。在我们向办案机关询问受害人信息时,办案机关称不方便透漏,可以等案件进入检察院阶段阅卷获,但可以自己去获取。在拘留期限内,我们积极协调徐某某所在学校,学校出具了愿意配合教育的证明。为了争取在检察院批捕之前获取被害人的谅解,我们多次到受害人所在学校了解受害人信息,最后经过多方打听,终于获取受害人信息。鉴于律师工作的严谨性,案件提请批准逮捕后,我们第一时间向检察院提交了请求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并我们在征得检察院许可后,与被害人取得联系,在审查批捕的期限内与被害人达成了谅解。最终,检察院以徐某某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于当日释放了徐某某。之后,公安机关对检察院的决定有异议,提出复议。经复核检察院维持了原不批捕的决定。
正如办案机关所说,对于抢劫罪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很低,但是也是有可能的,在争取使徐某某获得取保候审期间,我们做了大量的工作,把能想到的各种有利于徐某某的工作都做在了前面,当诸多证据摆在了检察官的面前,再提交一份有理有据的律师意见,最终检察院认定徐某某却无社会危害性,决定不批准逮捕也是顺理成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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