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律师催款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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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函OH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粤君函字第2013103014号OH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深圳市XX科通讯科技有限公司:OH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XX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委托人与你司票据承兑履行事宜致函如下:OH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据委托人陈述:深圳市SSS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向EEE公司出具了编号为1020953008404177的中国工商银行付款支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3825元,支票背书用途为货款,但EEE公司到银行兑现入帐时,却被银行告知因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无法兑现,退票。经EEE公司与你司多次沟通,退票问题仍无法解决。OH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本律师认为:你司出具的编号为1020953008404177的中国工商银行付款支票真实有效,受法律保护,能真实的反映你司与EEE公司的债权债务,你司应依法履行全额支付货款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并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主张利息;望你司在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三日内积极同EEE公司或本律师取得联系谈妥欠款偿付事宜。OH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望你司审慎处理,以免讼争。OH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OH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执业律师:OH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3年11月12日OH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5-01-29 17:14:5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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